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学质量是教学的生命线,自考教学工作是学院自考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为维护学院自考班的教学秩序和专业品牌,全面提高学院自考班的教学质量,减少教学事故,对教学事故进行规范、严肃地处理,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特制定《外国语学院自考班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外国语学院自考班任课的全体外聘教师和研究生兼职教师,院内教师参照福建师范大学教务处制定的《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教学事故等级及计算
第三条 教学事故依程度分为三级:一级(重大事故)、二级(较大事故)、三级(一般性事故)。
第四条 一学期内累计2次三级责任事故等同于1次二级责任事故;一学期内累计2次二级责任事故等同于1次一级事故。
第三章 教学事故分类及级别
第五条 一级教学事故
1、在教学中散布违反宪法和法律、违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或不健康的言论,影响恶劣。
2、未获批准,教师无故未完成教学进度表所规定的教学内容达1/3以上。
3、无特殊正当理由,教师未提前一个月向自考教学秘书提交书面辞课申请而擅自停课离岗,致使无人上课。
4、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45分钟以上(含45分钟)。
第六条 二级教学事故
1、未获批准,任课教师擅自停课、调课一次。
2、未获批准,任课教师无故未完成教学进度表所规定的教学内容达1/4以上。
3、未经学院自考分管领导批准和自考办教学秘书书面备案,由他人代课。
4、试卷命题严重出错致使考试中断或失效。
5、任课教师遗失学生试卷10份以上(含10份),致使学生考试成绩无法确定。
6、教师无故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15分钟以上(含15分钟)。
7、教师上课中途离开课堂从事与教学无关的事情超过15分钟。
8、教师播放与课程内容无关的影片超过30分钟。
9、在非考前一周备考时段,应付教学,让学生自习超过30分钟。
第七条 三级教学事故
1、任课教师无故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5分钟以上(含5分钟),15分钟以下。
2、任课教师在上课时接听或拨打手机或小灵通。
3、任课教师未经学院批准,擅自调整考试时间和地点。
4、任课教师未在规定时间内上交期末考试卷和成绩。
5、任课教师遗失学生试卷10份以下(不含10份),致使学生考试成绩无法确定。
第四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分
第八条 教学事故可由当天自考值班辅导员、发现人或知情人向学院自考办公室报告。由当天值班辅导员对教学事故责任人进行查实,做好值班记录,并开具处罚单一式三联,经学院自考办公室主任再次审核签字确认后,值班老师将第一联(教师)和第二联(统计)交给自考办教学秘书。由自考办教学秘书于五日内将处罚单第一联交给事故责任人并对其课酬进行扣款。
第九条 学院将依照构成教学事故的责任人的事故等级罚扣其课酬,一级教学事故每次罚款500元,二级教学事故每次罚款300元,三级教学事故每次罚款100元。一学期内累计2次构成一级责任事故者除罚款外,将取消其教学资格。责任人如系本院研究生,毕业前学院将不予出具社会实践证明,责任人如系外聘教师或院外研究生,将向其所在学院抄送《教学事故认定书》。
第十条 如在一学期内累计达到高一等级事故者,将执行高一等级的处罚,前期罚扣金额不予退回,重复按累计所得高一等级事故标准进行罚扣。
第五章 申诉和仲裁
第十一条 教学事故的责任当事人、发现人或知情人如认为事故认定结果与事实不符,或事故责任处分不当,可在教学事故处罚单开具起的十日内向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提出书面申诉或书面提请复议,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在两周内对申诉或复议做出裁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的教学事故,可参照《福建师范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认定其事故的类别、等级和责任人,并根据本办法有关条款施行处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8月25日起实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外国语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福建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
2008年6月10日